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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专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出台

发布日期:2010-07-07访问次数: 字号:[ ]


近日已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这标志着国内首个省级专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正式出台。
专利行政执法是知识产权局系统的一项重要职能。为了进一步规范本系统的行政行为,尽量减少行政执法的随意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防止权力滥用。按照省政府的统一安排,省知识产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并上报省法制办批准公布了《湖南省专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
该《基准》所称专利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是指专利行政执法主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所确定的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结合具体情形自行判断并做出处理的权力。《基准》所称专利行政执法是指省市专利行政执法主体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基准》所称专利行政执法主体是指省、市人民政府及其下属的具有专利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基准》的出台使湖南省专利行政处罚行为更加规范,有如下积极的作用:
1. 缩小了行政法律规范中行政自由裁量的空间,减小了行政权权力寻租的制度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基准》将有违法所得的四倍以下的罚款分为了1倍以下、1至2倍,2至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分为了1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以下三个档次。
2.《基准》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几种假冒专利违法行为也分为了情节较轻的、情节较重的、情节严重三个档次的表现情形,分别进行行政处罚。有效的防止执法人员滥用行政处罚权、解决行政处罚“同案不同罚”现象,实现个案的正义。
3.《基准》中规定了:非法经营数额10万以下、非法经营数额10万以上至200万以下、非法经营数额200万以上的假冒专利的行为三个档次表现情形,为执法中遇到成本、违法所得不易核算时进行行政处罚提供了依据。
4. 《基准》中规定了:专利权终止或无效六个月以上一年内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的,按情节较轻的假冒专利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进行行政处罚;而对专利权终止或无效六个月以内假冒专利违法行为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给予了专利权人适当的改正缓冲期,减少经济损失,较好的体现了《专利法》“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制定宗旨。也保证了专利行政执法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湖南省知识产权局 陈仲伯 冯彦 杨海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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