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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专利管理工程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
  

文件

湖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湖南省工程经济系列职称改革工作小组

 

湘职改办[2007]5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专利管理工程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直有关单位人事(职改)部门:

    现将《湖南省专利管理工程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试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二十三日

 

 

 

 

湖南省专利管理工程专业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价条件

(试 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建立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科学、公正的人才评价机制,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在本省企事业单位从事专利管理、研究等专利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专利管理工程师为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专利管理高级工程师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五条  申报专利管理工程师的学历和资历要求

    (一)大学本、专科毕业任初级职称资格4年以上;

    (二)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任初级职称资格2年以上;

    (三)获得博士学位;

    (四)不具备上述条件,但业绩显著的,允许按有关规定破格申报。

    第六条  申报专利管理高级工程师的学历和资历要求

    (一)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任中级职称资格5年以上;

    (二)博士学位任中级职称资格2年以上;

    (三)不具备上述条件,但业绩显著的,允许按有关规定破格申报。

    第七条  考核及计算机、外语能力的要求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职期间,按照《湖南省人事厅关于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纳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本专业工作实际需要,参加省人事厅和省知识产权局组织的以专利管理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要求,并提交有效证明。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九条  专业知识要求

    (一)专利管理工程师

    1、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

    2、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相关的法律知识;

    3、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发展动态和趋势,能较好解决和处理专业技术问题;

    4、任职期间,撰写有一定水平的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出版过专业论著、译著)。

    (二)专利管理高级工程师

    1、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并对本领域的业务有较深的研究;

    2、熟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了解相关国际法律和规则;

    3、熟悉国内外本专业状况和发展趋势;

    4、能对本专业问题进行总结和分析,能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具体规划;

    5、任职期间,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发表过高水平的专业论文(第一作者)或公开出版过专业论著、译著(主要著作者)。

    第十条  工作能力要求

    (一)专利管理工程师

    1、具有组织制定和实施本企业(单位)专利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的能力;

    2、能组织本企业(单位)的专利及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工作;

    3、掌握专利文件撰写的基本要领,能完成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撰写,审验专利代理文件;

    4、熟悉专利检索和技术查新方法,能组织指导工程技术及相关人员进行专利检索;

    5、熟悉专利纠纷案件处理方法和程序,能参与本企业(单位)的专利纠纷案件的处理;

    6、具有指导本专业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二)专利管理高级工程师

1、能主持本企业(单位)研发、生产、经营及技术引进、转让等过程中的专利管理工作;

2、掌握专利文件撰写的方法和技巧,能独立完成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并指导有关人员撰写申请文件;

    3、能指导有关人员处理国内外专利侵权纠纷和诉讼案件;

    4、为本企业(单位)专利管理和研究工作的带头人,能组织和主持本专业课题和相关项目的研究工作;

    5、具有组织重大研发和生产项目的专利检索、分析能力,并能进行风险分析预测和跟踪服务;

    6、具有指导本专业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学习和研究的能力。

    第十一条  工作业绩要求

    (一)专利管理工程师应具有以下业绩中的两项以上:

    1、组织制定过本企业(单位)的专利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并在研发、生产、经营及技术转让、引进中得到较好的落实;

    2、组织开展过本企业(单位)的专利及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工作并取得较好的成效;

    3、独立完成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申请文件2件以上,或指导他人完成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10件以上,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

    4、组织指导本企业(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完成主导产品的专利检索查新1次以上;

    5、参与处理过专利侵权纠纷和诉讼案件1件以上。

    (二)专利管理高级工程师应具有以下业绩中的3项以上:

    1、全面负责本企业(单位)研发、生产、经营、管理及技术与产品进出口中的专利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本企业(单位)的专利及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工作并主讲授课;

    3、独立完成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1件以上,或指导他人完成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20件以上,并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

    4、组织完成了1件以上专利侵权纠纷和诉讼案件的处理;

    5、组织、指导完成了2个以上重要项目的专利检索、分析及跟踪服务等工作。

    6、参与过国家、地方和行业专利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

    7、主持完成过市、厅级以上本专业课题1项以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专利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初任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转评或申报多个职称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学历专业要求是理工科类或法律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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